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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吕兴厚、贾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吕兴厚,贾玉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550号之一原告:刘宏伟,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吕兴厚,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告:贾玉杰,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淄博市高青高苑路70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原告刘宏伟诉被告吕兴厚、贾玉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刘宏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42212.1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42212.1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