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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轩艳、高勇与汪敏、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陈轩艳,汪敏,王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433号原告:高勇,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陈轩艳,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高勇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霞,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福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敏,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云,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汪敏之夫。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勇、陈轩艳与被告汪敏、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高勇、陈轩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责令二被告立即配合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1月10日,原告夫妻以市场价叁万叁千元的价格,购买了二被告位于雨城区青江路127号附6号(即雨城区青江路127号1幢2单元3楼6号),面积为67.76平方米的房屋。二被告收到房款后,由被告汪敏向二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条,同时将该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随房屋一起交付给了二原告。2011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未果。之后,二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故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已于2002年1月10日实际履行完毕。2010年10月22日,原告陈轩艳与雅安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011年7月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现雅安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地址修建楼房,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返还陈轩艳住房一套。因此,本案诉争的房屋已灭失,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后,二原告仍坚持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勇、陈轩艳要求被告汪敏、王云配合二原告办理位于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路127号附6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亚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 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