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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杜红伟、袁江波等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伟,袁江波,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内乡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内乡县水利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83号原告:杜红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1日,住内乡县。原告:袁江波,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3日,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里,南阳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0546491。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27813R。法定代表人:王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庆,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310884427。被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明华,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1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地址:内乡县赵店乡迎宾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5006047096G。法定代表人:侯国良,任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昌,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265。被告:内乡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建波,任局长。被告:内乡县水利局,住所地:内乡县宾馆院内,代码:00604713-3。法定代表人:黎明,男,任局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义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84109410910543。本院2017年6月13日审理原告杜红伟、袁江波与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杨某、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内乡县水利局、内乡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的争议较大,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秦峻潭人民陪审员 :王建锋人民陪审员 :张燕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 刘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