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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某1、胡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1,胡某,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女,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甫,盘县翰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04110010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2,女,1999年7月0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法定代理人:胡某(周某2之母),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周某1因与被上诉人胡某、周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2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补充完善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光敏审判员  罗孝方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昱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