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青岛市晟和伟鸿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青岛市晟和伟鸿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伟毅置业有限公司,张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南段。负责人王松涛,行长。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晟和伟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华星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大伟,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青岛伟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丰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大伟,经理。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晟和伟鸿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伟毅置业有限公司、张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以(2017)鲁0283执1561号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6日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