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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16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雅琼、黄玉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琼,黄玉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6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雅琼,女,1978年9月15日生,壮族,武鸣区人。被执行人:黄玉钟,男,1977年9月10日生,壮族,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本院在执行李雅琼与黄玉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履行款187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73元,执行费2742.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银行有存款。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履行4000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