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6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雅琼、黄玉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琼,黄玉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6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雅琼,女,1978年9月15日生,壮族,武鸣区人。被执行人:黄玉钟,男,1977年9月10日生,壮族,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本院在执行李雅琼与黄玉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履行款187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73元,执行费2742.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银行有存款。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履行4000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