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鲍书芳、蒋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书芳,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43号申请人:鲍书芳,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36岁,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蒋武,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32岁,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书芳与被执行人蒋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武存款10058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