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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异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必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众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众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邝劲松,吴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异21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必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2号金融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邝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众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翔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邝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邝劲松,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保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吴海泉,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必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必康医药公司)、陕西众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众兴集团公司)、邝劲松、吴海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7)西民三初字第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西安必康医药公司、陕西众兴集团公司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方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08)西中法执裁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邝劲松、吴海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同年9月11日本院又作出(2008)西执民字第14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08)西执民字第1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2017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7)陕01执异字第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卓富商贸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厦门卓富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邝劲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西安必康医药公司的股东李宗松、谷晓嘉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邝劲松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邝劲松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黄金华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韵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