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密市李大利汽车配件商店与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李大利汽车配件商店,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844号原告:高密市李大利汽车配件商店。被告: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李大利汽车配件商店与被告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密市李大利汽车配件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向敏审 判 员 王宝启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