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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53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铁锁与张长祥、高鸡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铁锁,张长祥,高鸡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3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武铁锁,男,生于1959年10月1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长祥(张银祥),男,生于1963年1月1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鸡换,女,生于1963年11月2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无固定职业。武铁锁与张长祥、高鸡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铁锁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高鸡换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具体内容以协助解除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