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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6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与沈阳乔冠美佳实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沈阳乔冠美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6206号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许屯镇龙门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511418076。法定代表人:赵文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乔冠美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胡台新城振兴八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573484639L。法定代表人:马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义,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君,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隆温泉酒店)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乔冠美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冠美佳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原告广隆温泉酒店不服该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辽02民终458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乔冠美佳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2017年7月10日,原告广隆温泉酒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乔冠美佳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隆温泉酒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乔冠美佳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广隆温泉酒店与被告(反诉原告)乔冠美佳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乔冠美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10600元,由原告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1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乔冠美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立杰人民陪审员  曲 艺人民陪审员  杨 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