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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倪亚科与倪清贵、倪宏图侵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科,倪清贵,倪宏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664号原告:倪亚科,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倪清贵,男,78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倪宏图,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倪亚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的土地3.5亩。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均是一个农业承包户的成员,当时包括原告在内6口人,每人分得口粮田3亩、自留地0.5亩,合计3.5亩。原告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在其他村组亦未分得土地,上述土地一直由二被告耕种。2016年春季,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土地,遭到拒绝。为此,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被告均是同一农业承包户的成员,因此,本案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亚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邮寄费44元,由原告倪亚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