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2日,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中共党员,原营山县环保局局长,住营山县北坝横街。辩护人周成,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营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南充市营山县茶盘乡政府编制了该乡水风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其中申请中央专项资金70万元。经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批,于同年9月23日向营山县财政局、环保局下达了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70万元,要求用于茶盘乡水风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时任的营山县环保局局长并未将上述资金拨付给茶盘乡水风村专项专用,而是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在环保局报账的方式,将上述资金支付给润丰食品有限公司61.75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交代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营山县环保局局长,在安排使用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损失61.75万元,其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任领导干预因素,且资金损失已全部追回,希望对其宽大处理。辩护人周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3、被告人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营山县茶盘乡人民政府编制了该乡水风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用于申报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同时申请中央专项资金70万元。四川省财政厅、环保厅于同年9月23日向营山县财政局、环保局下达了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70万元,要求用于茶盘乡水风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李某某时任营山县环保局局长,未将上述资金拨付给茶盘乡水风村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在县环保局报账的方式,将上述资金支付给润丰食品有限公司61.75万元,用于该企业内环境污染整治,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四川润丰肉食品有限公司退款61.75万元已由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主体身份及职责方面的证据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机关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变动审批表、营山县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主体身份和县环保局为公务员编制。二、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方面的证据(一)书证1、四川润丰肉食品有限公司退款凭证。证实2017年4月13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因为杨某某滥用职权案扣押了润丰公司61.75万元。2、营山县环保局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会计凭证。证实四川润丰肉食品有限公司在营山县环保局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中报账支出61.75万元。3、川财建[2011]237号《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通知》、2011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表。证实2011年9月23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向营山县下达了140万元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营山县茶盘乡水风村、双林乡双林村各70万元。4、营山县茶盘乡水风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证实茶盘乡水风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利用。5、委托协议。证实营山县茶盘乡人民政府、茶盘乡水风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润丰肉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茶盘乡水风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委托给润丰公司建设。6、营山县财政局记账凭单、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专项资金请拨单、营财专[2012]207号《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证实营山县财政局向润丰公司以“年50万头生猪屠宰加工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的名义拨付了70万元省级环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7、营山县财政局记账凭单、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专项资金请拨单、营环[2012]92号《营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拨付茶盘乡水风村2011年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请示》,证实营山财政局向县环保局另行拨付了70万元用于茶盘乡水风村的环境整治项目。8、川财建[2011]164号《四川省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证实各项文件规定了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挤占和挪作他用。9、《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茶盘乡财政所记账凭证、营山县审计局营审投报[2015]160号《审计报告》,证实茶盘乡水风村村民委员会与南充市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将茶盘乡水风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委托给金徽公司承建,并支付了工程款70万元,且项目经过县审计局审计。10、四川省营山县茶盘乡水风村环境综合整治2011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证实茶盘乡以水风村的名义申报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对水风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工程建设作出了要求。(二)证人证言1、桑某某的证言,证实茶盘乡街道是在水风村3社、4社、8社的地界上,街道环境污染严重,污水排流不畅,街道脏、乱、差,群众反映强烈,村上多次向乡政府反应此事,2011年国家有了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乡政府就组织该村申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项目申报地是茶盘乡街道,项目也应该该茶盘乡街道实施。该项目大概是2012年项目资金到达茶盘乡财政所后,由茶盘乡政府组织实施的。在茶盘乡街道两边都安装了下水管,街道两边都安装了两根水泥管道,一根用于排污水,一根用于排洪水,污水处理池及污水处理设备,以及六个垃圾池等。润丰公司的邓某某没有在茶盘乡街道实施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蒲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期间,水风村向乡政府多次反映茶盘乡街道环境污染严重,要求对环境进行整治。我们向县环保局反映了此事,在2011年县环保局有了环保项目,我和茶盘乡党委魏书记一起到省上报送了资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了,同意该项目在我们茶盘乡实施。项目申报地主要是茶盘乡街道所在地水风村3社、4社、5社、6社、8社,在2012年县上将资金拨到茶盘乡财政所之后,乡政府就开始组织在水风村实施该项目了。在茶盘乡建设了污水处理池以及购买污水处理设备,在场镇街道的两边安装了下水管道,要求水污分流,所以街道两边都安了两根水泥管道,一根用于排水污,一根用于排雨水,还建了6个垃圾池,还有几十个垃圾桶等。但县上下拨的资金不是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是委托润丰肉食品公司负责实施,该资金没有下拨到乡财政所,乡上用于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是2012年12月县上调整下拨的70万。茶盘乡党委书记魏书记对我说县上要求把水风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交给润丰肉食品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魏书记说了很久过后,润丰公司办公室主任马某某拿了《委托协议》交给我签字盖章,我请示了魏书记,魏书记同意之后,我就通知水风村村主任桑某某在该《委托协议》上面签字盖章,桑某某签字盖章过后,我也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盖章。我们项目的申报地是茶盘乡街道所在地水风村3社、4社、5社、6社、8社,邓某某没有在上述申报地实施环境综合整治项目。3、魏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1年县上就有环保相关项目了,县环保局就通知我们乡政府做项目申报资料,我们接到通知后,就安排乡人大主席周某某负责项目申报资料,并委托了成都的一家设计公司进行项目作业设计,由县环保局负责指导。茶盘乡街道就在水风村3社、4社、5社、8社,我们项目申报资料是以水风村的名义进行申报的,但项目的实际申报地就是茶盘系那个街道,申报该项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整治茶盘乡街道环境。2011年9月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后,县上环保局就通知我们,茶盘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通过了评审,同意该项目在我们茶盘乡组织实施,并要求我们做好实施前期准备。我们乡上正在按要求准备前期实施,我记得县环保局李某某局长给我说要把这项目交给润丰食品公司邓某某组织实施,当时我就说前期工作是我们乡上申报的,现在把这个项目交给润丰食品公司邓某某组织实施是否合适,他们说反正在你们水风村所在地茶盘乡街道范围实施,整治效果都是一样的,交给谁做都是一样。签协议时水风村村主任桑某某和茶盘乡乡长蒲某某给我汇报后,我就请示了县环保局李某某局长,他说已经决定交给润丰公司邓某某实施了,你们乡上配合就是了,然后我就安排桑某某、蒲某某在润丰肉食品有限公司拿来的《委托协议》上签字盖章的。我们就按照他们的安排把这个项目交给了润丰公司邓某某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并由润丰公司接受项目验收。但邓某某没有在我们茶盘乡街道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后来县上通知我们说润丰公司邓某某组织实施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没有通过项目验收,要求整改,要我们茶盘乡政府尽快组织实施,并在1个月内实施完成,2012年12月县上重新调整下拨70万元到我们乡政府财政所后,经请示县上同意,乡政府通过比选确定由南充市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了该项目,并通过了项目验收和审计。委托给润丰公司是县上安排的,我们乡上也提出过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4、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茶盘乡水风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经过与蒲某某、魏某某证实的基本一致。在茶盘乡实施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但该项目的工程款70万元是否为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自己不清楚,润丰公司没有在茶盘乡水风村实施环境综合整治项目。5、邓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茶盘乡水风村有个龙兴牧业养殖企业,给当地造成了污染,当地老百姓反映强烈,告到县委、县政府去了,我给县上领导打了报告申请给我们企业安排环境资金进行整治。打了报告不久,县环保局局长李某某就告诉我茶盘乡水风村申报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上面已经审批下来了,资金已经下拨到县环保局账户上,现在这个项目交给我们企业来实施,项目实施了后,到县环保局以报账的方式领取资金。后来与茶盘乡水风村签订的《委托协议》是我安排办公室主任马某某去办的,是为了以便在县环保局报账使用。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资料是茶盘乡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整理的,茶盘乡政府以水风村的名义向省环保厅申报的环保项目,省环保厅专家组对茶盘乡政府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答辩后,采用了茶盘乡政府的申报资料,下达了项目。我们企业也向省环保厅报送了相关申报资料,省环保厅没有采用。县环保局把这个项目交给我后,我们在茶盘乡养殖企业区域内实施了一些工程,没有在企业之外实施项目。我们缩小了申报地范围,只在我们养殖区域内实施,没有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省环保厅组织工作人员下来项目验收时,查看到该项目没有在项目申报地实施,只在企业厂房实施,说不应该把该项目交给企业在厂房内实施,不予验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该由企业自行负责污染治理,我们企业是不应该领取这项目专项资金,但我们企业还是在县环保局以报账方式领取了61万元。这61万元在省环保厅杨某某被立案侦查后,全部退给了眉山市检察院。6、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委托协议》是真实的,上面是其亲自盖的章,马某某的字样是其字迹。具体是公司邓总安排去经办的,邓总给我说该整治项目本来是下达给茶盘乡水风村的,现在调整到我们公司来实施,项目资金已经到了县环保局,去环保局领取该项目资金还需要和茶盘乡政府、水风村签订一个委托协议,以便在县环保局顺利报账领取该资金。该委托协议拟好后,我们就去茶盘乡政府找到乡长蒲某某,蒲某某通知了水风村村主任桑某某,他们就一起在该委托协议上签字盖章。签好后,我就拿着该委托协议去找环保局局长李某某签字盖章,所有的签字盖章好了之后,我就把该委托协议交给我们润丰食品公司的财务室,让财务室到环保局报账领取该笔项目资金。省环保厅验收组下来检查验收是我亲自带他们去检查的,检查验收组到了该项目实施地的养殖企业后,发现该项目是企业在实施,说不符合要求,不予验收,所以该项目就没有通过检查验收。7、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条件和政策自己不清楚,环保局清楚,这是他们的职责,也是他们在把握。龙兴牧业公司是邓某某投资的,当时邓某某给我反映过因猪粪污染严重,茶盘乡老百姓反应强烈,要求争取环保资金治理污染,我当时给邓某某说你自己去争取,营山县环保局那边我也打了招呼的,我只是管大的方面,具体是营山县环保局局长李某某在负责,我记得这个项目资金是拿给龙兴牧业邓某某用的,具体怎么用的项目资金我不知道。8、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不清楚营山县环保局向中央、省上争取环保项目资金的情况,在李某某当局长期间,环保项目基本上不在党组会上说,他也不给其他副局长沟通,就是李某某和李和平在整,不论是项目申报、环评、可行性论证、实施都是他们两个在整,我、陈局长和下面的业务科室都不知道项目的具体情况。验收时需要我们下去时他们才喊我们参加。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不清楚营山县环保局向中央、省上争取环保项目资金的情况,在2006年1月至2012年12月中旬之前李某某担任环保局局长期间,环保项目基本上不在党组会上说,也没有和我沟通过,一直是他指派李和平在负责。那次是资阳市环保局的一个女副局长带队来交叉检查的,我们县环保局参与的人有李某某、我和杨某,其他人我记不到了。我记得当时是先到双林村去检查的,检查后到茶盘乡水风村进行检查。到了水风村后,李某某将检查组带到了水风村邓某某的大型养殖场里,刚进门那位女副局长就说这个项目的实施地点不对,本来是水风村的,怎么带我们到养殖场里来了,她就转身走了,没有继续检查了。大概是交叉检查后于2012年年底听说是县上杜书记安排了另外的财政资金去茶盘乡水风村实施了的。郑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带队到南充市一共检查了6、7个项目,营山县茶盘乡水风村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问题较大。我发现实施地点不对,就在现场给陪同的人员说实施地点不对,如果这个资金挪用、挤占了,肯定是不行的。南充市项目全部检查完后,在南充市环保局召开的小结会上,我给他们指出茶盘乡水风村的环保项目工程进展缓慢,如挪用、挤占中央资金是违规违纪的,必须马上归位。在会上我还给当时的南充市环保局长陈学军交换了意见,茶盘乡水风村可能存在资金挪用、挤占的现象,并且工程进度缓慢,必须纠正。检查完后,我们将检查情况给省厅作了汇报,重点汇报了营山县茶盘乡水风村的项目可能存在资金挪用的情况。当时是做了口头报告,后来形成了书面材料上报了省厅。(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06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营山县环保局局长。2011年3、4月份,省环保厅内网公示了营山县茶盘乡水风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我们接到通知后就通知乡镇准备送审资料,项目前期所有的资料,包括送审资料、环评资料都是乡镇政府准备的,他们准备好前期资料后,交到县环保局进行初步审查,我们县环保局认为资料符合要求,就让茶盘乡自己安排人员到省环保厅去交送审资料和进行答辩等。通过评审和答辩后,2011年9月份省上下达了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文件,确定了在营山县茶盘乡水风村实施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每个村补助7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茶盘乡水风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是县财政局拨到我们县环保局账户的,因时任县委书记杜某某给我打招呼要给邓某某的四川润丰肉食品公司予以关照,我不好违背领导意愿,就把该项目调整给邓某某企业实施的,并由润丰公司到县环保局以报账的方式领取了该项目中央补助资金60余万元。这个项目前期申报都是茶盘乡政府的,项目资金下拨后,我给杜书记汇报过,他说邓某某的养殖企业就在茶盘乡境内,污染也比较严重,就让邓某某来做这个项目,我没有坚持原则,抵制不力,迎合了领导的意思,就把茶盘乡水风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调整给邓某某的龙兴牧业实施。向省环保厅申报资料是茶盘乡政府,按照省上文件规定,应该由茶盘乡政府组织水风村项目实施。而我们把项目调整给邓某某企业实施,邓某某只在他龙兴牧业公司养殖范围内实施了的。我们没有进行严格的督促和监管。后来省上下来组织验收了的,是资阳环保局一名副局长带的队,到了邓某某的龙兴牧业公司看了后,认为项目实施地不对,不该在企业内实施,就没有通过项目验收。7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是直接拨付给环保局账户的,但这70万元我们没有直接拨到茶盘乡政府,是邓某某农兴牧业公司拿的发票以润丰公司(也是邓某某的公司)的名义在县环保局报的帐,共报了61万元左右。这70万元应该专款专用,应该拨付到茶盘乡政府,由乡政府在水风村组织实施。根据文件规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但因县上领导打招呼,我没有坚决反对,在省上下达文件通知后不久就违规调整给四川润丰食品有限公司,我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退款凭证,证实2017年4月13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因为杨某某滥用职权案扣押了润丰肉食品公司61.7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时任营山县环保局局长期间,未履职尽责到位,因其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损失61.75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在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时任县环保局局长,在其主管环保综合整治工作中具有决定权,其明知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仍将专项资金拨付给不符合条件的润丰公司,是主要的实施者,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其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追回的实际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鸣人民陪审员 杜廷银人民陪审员 屠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刘芮涵书 记 员 熊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