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8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沃秀全与谭照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秀全,谭照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708号原告:沃秀全,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谭照官,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沃秀全与被告谭照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沃秀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沃秀全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沃秀全负担。审 判 长 蒋华伟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业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