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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沃秀全与谭照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秀全,谭照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708号原告:沃秀全,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谭照官,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沃秀全与被告谭照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沃秀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沃秀全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沃秀全负担。审 判 长  蒋华伟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业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