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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庆友与被告王德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友,王德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427民初764号原告:王庆友,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悌文,山东锦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江,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王德江之妹),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负责人:黄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友与被告王德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暂定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423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12时许,被告王德江驾驶鲁HQG8**号宇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夏津县城区综合高中工地将我轧伤。后王德江和其妹妹王文文将我送至夏津县人民医院救治,并由被告王德江垫付3000元医药费。后夏津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处理,未达成赔偿协议。在夏津县人民医院治疗11天,出院治疗诊断为:右足外伤,拇趾骨折,第二趾骨折,共计花费治疗费3469.86元。2017年4月20日,经德州德广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被鉴定人王庆友因伤致“右足踇指骨折”,误工期限120天,护理期限60天,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营养期限60天”,花费鉴定费700元。被告王德江于2016年4月25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处为鲁HQG8**号宇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向原告王庆友一次性赔偿医疗费33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7000元、营养费33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4232元;二、关于被告王德江已在夏津县人民医院垫付的3000元,原告王庆友同意向被告王德江返还2000元(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过付款到位后当即中扣除并由原告王庆友过付给被告王德江),剩余1000元作为鉴定费及其他费用不再返还给被告王德江;三、三方对于原告王庆友与被告王德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王庆友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晓人民陪审员  于 兰人民陪审员  张艳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