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蓉茜与陈燕、邵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蓉茜,陈燕,邵腾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509号原告:孙蓉茜,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陈燕,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邵腾锋,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孙蓉茜诉被告陈燕、邵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孙蓉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彦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人民陪审员 张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