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郑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郑博,雅安清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58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齐凌,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博,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清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郑博、雅安清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凌、张冀,被告清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书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博偿还垫付款本金39999.96元,并支付违约金3999.99元;2.判令郑博支付从2017年4月13日起每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6月6日止的延迟履行违约金2159.99元;3.判令清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郑博、清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垫富宝公司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的替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垫付消费款,再由买方会员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生成专属的垫付宝账户,由会员本人设定登陆密码。会员分为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两类。买方会员注册后,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垫富宝公司根据买方会员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垫付价款,并按垫付价款的2%或2.4%收取卖方会员的服务费,买方会员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的价款,逾期则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垫富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郑博于2015年8月13日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清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垫富宝公司出具《承诺函(LS4)》,承诺对郑博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30000元的保证。2017年3月18日,郑博在汉源县阳光加油站处消费40000元,垫富宝公司为其垫付了消费款4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郑博拒不归还垫付款,故垫富宝公司提起诉讼,并因此产生律师服务费3000元。郑博未到庭答辩,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与郑博电话联系,郑博承认垫富宝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有电话记录在案佐证。清源公司承认垫富宝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博、清源公司承认垫富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垫富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超过了年利率2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9999.96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以39999.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延迟履行违约金;二、郑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服务费3000元;三、雅安清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郑博的上述债务在3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元,由郑博、雅安清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郑博、雅安清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并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