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戴魁英与戴学福、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魁英,戴学福,代军,蒙城县大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197号原告:戴魁英,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学福,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代军,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大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蒙阜路收费站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36155641。法定代表人:李茂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魁英诉被告戴学福、代军、蒙城县大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戴魁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魁英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