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佳佳与刘志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佳,刘志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405号原告王佳佳,男,汉族,1981年7月5日生,住安阳县。被告刘志红,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佳与被告刘志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佳佳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