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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佳佳与刘志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佳,刘志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405号原告王佳佳,男,汉族,1981年7月5日生,住安阳县。被告刘志红,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佳与被告刘志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佳佳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