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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米精灵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精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3刑初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精灵,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辰溪县,住辰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精灵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令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精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O17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米精灵驾驶湘N6G4**小型轿车,从怀化驶往辰溪县城方向,途经辰溪县锦滨乡华中加油站路段(s223线35KM+50OM处)时,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将正在道路上步行的被害人蔡某某撞倒。被害人蔡某某受伤后,经辰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辰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米精灵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死者蔡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米精灵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米精灵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米精灵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米精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O17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米精灵驾驶湘N6G4**小型轿车,从怀化驶往辰溪县城方向,途经辰溪县锦滨乡华中加油站路段(s223线35KM+50OM处)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能有效避让,将正在道路上步行的被害人蔡某某撞倒。被害人蔡某某受伤后,经辰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米精灵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死者蔡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米精灵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米精灵系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等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米精灵于2017年1月15日主动到辰溪县公安局接受讯问;3、酒精含量测试,证明2017年1月14日,对被告人米精灵酒精含量进行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0.0mg/100ml;4、死亡记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米精灵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6、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扣留被告人米精灵交通肇事机动车;7、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被告人米精灵具有机动车驾驶、行驶资格;8、协议书及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米精灵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14000元,被害人方请求免于追究被告人米精灵的刑事责任;9、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17年1月14日上午,他们坐被告人米精灵车到怀化办事,下午19时许回辰溪,途径华中水泥厂路段时,撞到一老人,后下车报警,并叫来120,将被害人送到人民医院治疗。车辆行驶速度大概50码等事实。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4日20时许,其驾车从山塘驿开往辰溪,经过华中路段看到一起交通事故,其将车停在路边,看到一个老人躺在道路上,有两个女的扶着老人,有个男的在打电话,没过多久交警和救护车就来了等事实;10、被告人米精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2017年1月14日,辰溪县华中加油站路段处,车速约四五十码,被告人米精灵将一男性老人撞倒,并立即下车查看伤情,拨打了110和120救护车。交警赶来后,将被害人送往人民医院,被告人米精灵来到交警队接受调查等事实;1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蔡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12、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发生时瞬时速度为45.7km/h;13、勘验笔录、图及照片、尸体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及环境情况;14、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系侦查机关依法搜集的;15、评估调查意见书,证明建议对被告人米精灵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米精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米精灵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米精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米精灵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米精灵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精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美显人民陪审员  唐文四人民陪审员  谢申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若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