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瑞杰与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瑞杰,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民初840号原告:付瑞杰,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鸽昌,山西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李全娃,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付瑞杰与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瑞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瑞杰诉称:原告长期在太原以收购废旧书本为生,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至2016年5月1日被告欠原告70845废纸款未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其废纸款70845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付瑞杰在太原市从事废旧书本、报纸收购业务,多次给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废纸。2016年5月1日,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废纸款70845元,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为原告付瑞杰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条现欠付瑞杰废纸款柒万零捌肆伍(人民币)70845(大写)欠款人李全娃2016年5月1日。”该笔欠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废纸款70845元,有其法人亲笔书写的欠据为凭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积极偿还,长期拖欠,实属不当。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瑞杰废纸款70845元及利息(利息年利率6%计算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付至款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计826元,由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云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卫红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