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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3898号原告: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小李庄路南(北二村9号)。法定代表人:黎明。委托代理人:许景亮,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华尔泰路1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石育南。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97.53元,原告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微能汇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勇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