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泰市放城镇南涝坡村第六村民小组、孙忠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放城镇南涝坡村第六村民小组,孙忠海,孙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放城镇南涝坡村第六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孙忠海。被执行人:孙敬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放城镇南涝坡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孙忠海、孙敬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欠款本金5245元、诉讼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恩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