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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建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建纯,绰号:豪子,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东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新安、唐晓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伍颖惠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建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到4月16日期间,胡某1(绰号:朵朵)伙同胡某2(绰号:当子)、胡某3(绰号:小乌龟)、胡某4(绰号:泥巴)、胡某5(均已判刑)、胡某6(在逃)及被告人胡建纯等人在东安县端桥铺镇九江村、同江村、珠塘口村、下里山村及石坝村等地以“台湾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里每天有三、四十个参赌人员,每局押注金额从壹佰元人民币到几千元人民币不等,在开设赌场的二十多天时间里共抽头渔利三十多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建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永州市公安局保卫与便衣侦查支队出具的关于胡建纯的抓获经过一份、东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杨某、东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张某出具的事情经过各一份、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刑初字27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人胡建纯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曾某、龙某、肖某、欧某、龚某、何某、熊某的证言及同案犯胡某1、胡某2、胡某2、胡某4、胡某5、胡某6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有被告人胡建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纯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建纯犯开设赌场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建纯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胡建纯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村组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建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胡建纯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邓东元人民陪审员  黄新安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伍颖惠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