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康华与石真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华,石真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922号原告:杨康华,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告:石真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华诉被告石真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康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杨康华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