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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俞延钢、徐宝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延钢,徐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908号申请执行人俞延钢被执行人徐宝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75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宝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宝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宝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宝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6#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怀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