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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与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22号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5560243580。法定代表人:陈圣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男,公司职员。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41997995K。法定代表人:彭贞红,公司董事。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