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茂凯与丁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凯,丁利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208号原告:陈茂凯,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中芳,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利法,居民。原告陈茂凯与被告丁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茂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茂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茂凯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