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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燕兵与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兵,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995号之一原告:黄燕兵,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大厦2栋19层6号。法定代表人:马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兵与被告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燕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燕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兵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燕兵承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尹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