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保林与被告王安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保林,王安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588号原告:袁保林,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市场沟娇子宾馆家属院。委托代理人:马宁,延安“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安平,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黄蒿湾园丁小区幼儿园校车司机,现住延安市黄蒿湾园丁小区。原告袁保林与被告王安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宁、被告王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4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共计637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3、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5日,被告王安平雇佣原告在延安市新区杨家岭附近移栽大风景树,在栽树过程中,由于树木过重,现场也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原告承重过大,树木将原告压倒,左肩着地,原告被送往延安市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肩关节脱位;右肩关节骨折;3、左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4、左肩胛骨颈部骨折。住院治疗49天,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医疗费全部由被告垫付。后续赔偿事宜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成诉。被告王安平辩称,其是杨玉平雇佣的司机,在杨玉平的工地上开车,2016年4月5日,杨玉平让其去解放剧院门口雇佣几个工人上新区栽树,其便开车到解放剧院门口雇人,其中就有原告,其开车把工人拉到栽树的地方便离开了,原告如何受伤其并不知情。其也是杨玉平雇佣的,与原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系杨玉平所承揽,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也均系杨玉平支付,被告王安平受杨玉平所托雇佣原告种树,原告与王安平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王安平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王安平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保林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