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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涛与刘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刘俭,刘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736号原告:王涛,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系原告丈夫),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刘俭,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兰(系被告母亲),女,194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生(系被告父亲),男,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刘浪,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王涛诉被告刘俭、第三人刘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肖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