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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祥、李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祥,李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1002号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花果山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582386547D。法定代表人:资雪,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廖庆生,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祥,男,1989年11月5日生,住通海县。被告:李娴,女,1990年2月3日生,住通海县。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李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予以免交,退还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朱亚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