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吾许尔吾斯曼与冯正军因车辆转让协议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吾许尔·吾斯曼,冯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04号申请人:吾许尔·吾斯曼,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生,住所地新疆柯坪县。被申请人:冯正军,男,回族,1989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吾许尔·吾斯曼与被申请人冯正军因车辆转让协议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冯正军价值645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吾许尔·吾斯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冯正军价值645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比拜古力•肉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陆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