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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茂丹、麻志中与杨忠太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茂丹,麻志中,杨忠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5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茂丹,女,汉族,1960年9月14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县人,系长治市辽源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住长治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麻志中,男,汉族,1959年12月12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系长治市城区玛钢公司职工,现住长治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忠太,男,汉族,1954年10月12日出生,河北省涉县人,系长治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长治市。再审申请人张茂丹、麻志中因与被申请人杨忠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民终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茂丹、麻志中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是在主体上,麻志中在288号案件中是被告,本案中是原告,诉讼地位截然相反。二是诉讼主张不同,申请人张茂丹在288号案件中的诉讼主张是:判令第一被告杨忠太搬出房子、恢复原状,将房子交给原告,并赔偿损失3万元,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本案中的主张是,请求判令被告杨忠太返还房屋,并赔偿已毁损灭失的财产2万元。三是事实和理由不一样,288号案件张茂丹主张的是共同共有的财产,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本案中麻志中主张的是有钱还上交回房子。四是前后两案案由不同,288号案件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请求:1、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五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民终421号民事裁定;2、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返还房屋;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张茂丹、麻志中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杨忠太返还位于马坊头村的房屋并赔偿损失一案,不符合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不构成重复起诉。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张茂丹、麻志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段晓斌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宋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