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瑛与吴天茂、刘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瑛,吴天茂,刘香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761号原告:刘瑛,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天茂,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被告:刘香芬,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本院审理原告刘瑛与被告吴天茂、刘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539.92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3514.92元。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