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46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盛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柯桥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盛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冯刚,林玉,绍兴精越机电有限公司,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牟洪全,谭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6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56669-5)。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舜江路镇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盛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66196-7)。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国际贸易中心中区10幢71-72#。法定代表人:冯刚。被执行人:冯刚,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林玉,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绍兴精越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37574-1)。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北梅林路291号。法定代表人:牟洪全。被执行人: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4967-6)。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市场1楼091号。法定代表人:牟洪全。被执行人:牟洪全,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谭茂菊,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依据(2015)绍柯商初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浙0603执46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刚名下位于绍兴国贸中心(中区)10幢110室房地产和被执行人林玉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亭小区2幢504室、东升花园5幢506室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冯刚、林玉已履行本案部分执行款,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三处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刚名下位于绍兴国贸中心(中区)10幢110室房地产(权证号:35××46)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玉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亭小区2幢504室(权证号:55××40)、东升花园5幢506室(权证号:66××45)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琳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