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凤明与何占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凤明,何占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凤明,住扶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占柱,住扶余市。上诉人周凤明因与被上诉人何占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凤明主动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凤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凤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上诉人周凤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明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