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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吉安市星新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星新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星新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富路四公桩,组织机构代码:69098285-6。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区金家庄工业园南区,组织机构代码:72631829-6。申请人吉安市星新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20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据此,本案予以强制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以强制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