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立梅与高占才、李国霞、高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梅,高占才,李国霞,高雅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1665号原告:赵立梅,女,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被告:高占才,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被告:李国霞,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被告:高雅贤,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辽西街。原告赵立梅与被告高占才、李国霞、高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立梅、被告高占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霞、被告高雅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赵立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高占才与李国霞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3月24日、2015年5月5日分三次在我处借款13万元整,均由高雅贤担保,出具了欠据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到期后多次找三人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高占才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其无经济能力,暂时无钱还款。经审理查明,高占才与李国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8日在赵丽梅处借款2万元,约定2015年11月18日还款,月息1.5分;2015年5月5日,借款10万元,约定2016年5月5日还款,月息1.5分;2015年3月24日,借款1万元,月息1.5分,未约定还款日期;以上三笔借款分别由高占才出具欠条,并由高雅贤担保。上述借款至今未予偿还。庭审中,高占才称借款用于与李国霞共同经营的高香佛具批发总店中,欠条上担保人处的签名系其姐姐高雅贤自己所为。本院认为,高占才承认赵立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赵立梅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赵立梅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占才、李国霞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立梅借款本金13万元;二、被告高占才、李国霞于2014年11月18日起,按本金2万元,月息1.5分计算给付利息至该2万元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高占才、李国霞于2015年5月5日起,按本金10万元,月息1.5分计算给付利息至该10万元还清之日止;四、被告高占才、李国霞于2015年3月24日起,按本金1万元,月息1.5分计算给付利息至该1万元还清之日止;五、被告高雅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4070元由被告高占才、李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