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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剑达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剑达商贸有限公司,杨建苍,曹玲,杨豪强,张盼盼,周新邦,曹建森,陈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任董事长。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寻村镇北城区香鹿山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杨建苍,任总经理。被告:洛阳剑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香鹿山城市花园(科达小区)23号楼A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张盼盼,任总经理。被告:杨建苍,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曹玲,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杨豪强,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盼盼,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周新邦,男,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曹建森,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陈康,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等担保代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撤回对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奕人民陪审员  周玉林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