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人人速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佳农优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人人速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佳农优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021号原告:乌鲁木齐人人速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XX,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钟,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佳农优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周为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人人速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佳农优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越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