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欣欣与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欣,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李欣欣,女,汉族,1984年4月15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委托代理人焦家伟,男,汉族,1983年5月30日出生,住住河南省南阳市,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东升。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李欣欣诉被告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6年8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欣欣的委托代理人焦家伟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10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出具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现请求:1、判令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成立;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开具发票并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业认购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均知悉房屋无预售证下,但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为现房,且早已交付使用,双方均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规定,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及关联公司河南界中醋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涉嫌非法集资。综上,被告现无能力支付原告现金,且将持续经济紧张,为了降低原告的经济损失,建议原告撤回起诉,还持有自己购买的房屋。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第二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证明双方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购房款的义务。第三组商业业主入住缴款通知书,证明原告已经缴纳了相关办理房产证的税费,已经履行了商品房买卖的义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10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原告李欣欣为乙方,被告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其合同追要内容如下: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开发的向阳荷花广场项目的情况下,自愿想甲方向阳荷花广场项目提出认购商铺的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认购其指定的位于南阳市××路中××(××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向阳荷花广场项目的商铺,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认购协议书,其内容如下:一、乙方指定认购的商铺为:“向阳荷花广场”第一幢三层260店面,建筑面积6.927㎡(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乙方付款及优惠方式:一次性付款8折,优惠后单价9510.55元/㎡,优惠后总价为65880元,双方确认返租后签约总价合计为60609元,合计(大写)人民币陆万叁仟陆佰零玖元整。(一)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注:乙方在签订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7个工作日内(2012年6月17日前)付清房款;乙方未按规定时间福清购房款即视��违约)。二、认购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小写)30000元,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全额支付给甲方。本协议即为乙方支付认购定金的付款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三、书暗访约定的其他事项。(一)乙方在签订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7个工作日内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甲方将根据交清余款时间另行择期通知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李欣欣于2015年9月28日起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成立;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开具购房发票并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原告李欣欣购买的向阳荷花广场1幢3层260店面所在楼栋至今未办理预售证等相关证件。本院认为:原告李欣欣与被告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原告李欣欣认购的向阳荷花广场1幢3层260商铺所在的楼栋未取得预售证等相关证件。被告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该商铺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属不允许销售房产。故原告李欣欣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欣欣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由原告李欣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