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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支行与徐洪兵、陈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支行,徐洪兵,陈桂花,江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42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354号。负责人:陈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希,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江林佳,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徐洪兵,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桂花,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江小明,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支行诉被告徐洪兵、陈桂花、江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