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君才、黄晓静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君才,黄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MB0404734E。法定代表人王坤桂,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吴君才,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晓静,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某计某字[2016]第1030801《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新罗某计某字[2016]第10308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吴君才、黄晓静夫妇于2007年3月20日结婚,2007年10月26日生育第壹孩(女),2014年9月5日生育第贰孩(女)。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2016年7月21日生育第叁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吴君才、黄晓静征收社会抚养费96162元,限于2016年10月25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吴君才、黄晓静。送达后,被执行人吴君才、黄晓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25000元,尚差71162元未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吴君才、黄晓静征收社会抚养费71162元。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某计某字[2016]第10308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吴君才、黄晓静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罗卫计征决字[2016]第10308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温宜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