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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明华与被告长沙市金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华,长沙市金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民初388号原告唐明华。委托代理人谭剑锋,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金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彬原,总经理原告唐明华与被告长沙市金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煌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变更合议庭成员,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伍丹文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建莲、苏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煌装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明华诉称:因双方装修工程承包关系,金煌装饰公司收取了唐明华保证金到期未返还。遂起诉,请求判令:金煌装饰公司退还唐明华保证金20458元,并支付唐明华为实现该债权产生的误工费2000元。被告金煌装饰公司在答辩期和举证期内,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举证。故本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9日,唐明华与金煌装饰公司签订了《金煌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合作合同》一份,约定金煌装饰公司将其与业主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唐明华,由唐负责操作工作;唐明华需向金煌装饰公司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一万元(先交一千元,余额从完工工地结算款中扣除,扣满为止);每个工地结算时,金煌装饰公司一次性提取项目总额的3%作为该工地保修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唐明华负责每各工地的两年免费保质维修;合同期满后如唐明华施工的最后一个工地验收合格后一年期满,金煌装饰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及保质期已满的工地保修金余额,其他工地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依次退还余额;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9日,合同到期唐明华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即自动续签一年;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履行中,双方合作至2014年10月。金煌装饰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收取了唐明华质保金1000元,后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间,累计收取了其工地质保金共计19458元。现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届满,金煌装饰公司尚未退还此保证金,也未举证证明其扣留此质保金的合理依据。上述事实,有收据、《金煌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合作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金煌装饰公司与唐明华签订的《金煌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合同早已终止,约定的保修期亦已届满,金煌装饰公司尚未返还唐明华质保金及保修金共20458元。对此,金煌装饰公司应举证证明其不退还该款项的约定依据或法定根据,但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故本院对唐明华要求金煌装饰公司返还2045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唐明华另主张误工费2000元,但未举证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金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唐明华返还保证金20458元;二、驳回原告唐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元,由被告长沙市金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11元,原告唐明华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