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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阜南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孙雪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民终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祥,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站区站前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62136G。负责人:李政,系该公司经理。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红,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南阳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897700047。法定代表人:周金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琼,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忠义,男,2010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曾某,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心雨,女,2005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曾某,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雪虎,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负责人:郑亚东,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子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分公司)、阜南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孙雪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阜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祥、长运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红、鸿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阔,被上诉人人保阜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子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孙雪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祥、长运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停运损失、评估费由人保阜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事实和理由:车辆评估费、车辆营运损失应当由应当由保险人赔偿。鸿运公司辩称,营运损失应当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人保阜阳分公司辩称,本案我公司保险限额已经用完,已经履行了保险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鸿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人保阜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车辆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依法不应支持。孙雪虎和人保阜阳分公司垫付款原审未予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周祥、长运分公司共同辩称,停运损失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应予支持。人保阜阳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并未用于伤者医疗费,孙雪虎的垫付款答辩人并未领取。人保阜阳分公司辩称,本案我公司保险限额已经用完,已经履行了保险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祥、长运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曾某、马忠义、马心雨、鸿运公司、孙雪虎、人保阜阳分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844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祥承包经营长运分公司所有的皖A×××××号大型普通客车。2016年9月14日7时,马庆辉驾驶皖K×××××号挂黑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沿济广高速六安段下行线行驶至659KM+100M处时,因皖K×××××号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方向直拉杆断裂,导致方向失控驶过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与对向车道周祥驾驶的皖A×××××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相撞,致皖A×××××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后侧翻,后黑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连续撞击上行线路西侧边护栏并冲出高速公路外,皖K×××××号及黑B×××××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马庆辉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皖A×××××号大型普通客车受损。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皖K×××××号及黑B×××××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马庆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皖A×××××号大型普通客车经评估车损为50000元、停运损失每天2657元,截止2016年11月15日止,共计62天,计164734元。周祥、长运分公司花去停运损失评估费25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4500元、施救费用6710元。另查明,曾某系马庆辉之妻、马忠义系马庆辉之子、马心雨系马庆辉之女。马庆辉系皖K×××××号重型半挂车实际车主,该车登记在鸿运公司名下并在人保阜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黑B×××××号挂车登记所有人系孙雪虎,该车在人保阜阳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000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一审法院认为,马庆辉驾驶皖K×××××号挂黑B×××××号重型半挂车与皖A×××××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皖A×××××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受损。马庆辉既是皖K×××××号车辆所有人亦是该车驾驶人,孙雪虎是黑B×××××号重型半挂车车主,故马庆辉、孙雪虎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马庆辉在事故中死亡,应由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在马庆辉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周祥、长运分公司请求赔偿车辆损失50000元、停运损失164734元、停运损失评估费25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4500元、施救费用671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述损失中车辆损失、施救费应由人保阜阳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款5471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数额比例赔付,不足部分由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在马庆辉遗产范围内与孙雪虎共同赔偿。停运损失164734元、停运损失评估费25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4500元,应由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在马庆辉的遗产范围内与孙雪虎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鸿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鸿运公司辩称其不应赔偿停运损失和涉案停运损失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中的2000元。二、原告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中的647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数额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在马庆辉的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孙雪虎共同赔偿。三、被告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在马庆辉的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孙雪虎共同赔偿原告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停运损失164734元,停运损失评估费25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4500元,合计171734元。四、被告阜南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中被告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和被告孙雪虎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孙雪虎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针对一审证据的质证意见亦同一审。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皖A×××××号客车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支持;二、人保阜阳支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A29989号客车的车损、停运损失及相应评估费用。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一,经查,皖A×××××号客车系从事旅客营运的运输车辆,该车因本起事故车辆受损,无法投入营运,停运损失经六安勇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市价认(2016)076号评估报告。一、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申请对该车的停运损失进行重新评估,该份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皖A×××××号客车停运损失的依据。上诉人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二,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鸿运公司在人保阜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500000元商业三者险,皖A×××××号客车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用应当由人保阜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评估费、车辆损失评估费应由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马庆辉的遗产继承人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及黑B×××××号挂车车主孙雪虎赔偿,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鸿运公司应当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鸿运公司上诉称孙雪虎在事故发生后垫付50000元一节,因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阜南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中的2000元。二、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原告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中的647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数额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在马庆辉的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孙雪虎共同赔偿;三、被告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在马庆辉的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孙雪虎共同赔偿原告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停运损失164734元,停运损失评估费25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4500元,合计171734元;四、被告阜南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中被告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和被告孙雪虎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祥、安徽省合肥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停运损失164734元、车辆损失50000元、施救费用6710元。四、曾某、马忠义、马心雨在继承马庆辉的遗产范围内与孙雪虎共同赔偿周祥、安徽省合肥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停运损失评估费25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4500元,阜南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周祥、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34元,由周祥、安徽省合肥客运有限公司长运分公司负担1734元,由阜南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应军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雅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