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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栾锡玉、张德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锡玉,张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2号申请执行人栾锡玉,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德斌,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栾锡玉与被执行人张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3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方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