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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昆明昆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与李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昆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李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566号原告:昆明昆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负责人:沈荣辉。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极乐村(老年活动中心旁)。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昆明昆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昆畹中路顺达汽修厂小区1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64********,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小明,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云南驿村**号。昆明昆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与李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昆明昆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昆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昆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4326元,减半收取为2163元,由原告昆明昆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