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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933号罪犯谭波,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万法刑初字第01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波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波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谭波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多次犯罪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