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阮灿钦、杨永青、阮杨文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阮灿钦,杨永青,阮某,温伟权,胡志海,福建浩嘉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6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负责人:尤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丹,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灿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武,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温伟权。原审被告:胡志海。原审被告:福建浩嘉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9号2C05号,组织机构代码579259205。法定代表人:林世华。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2号12号楼(鑫满大厦附属楼)第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60353522。法定代表人:林晋。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灿钦、杨永青、阮某,原审被告温伟权、胡志海、福建浩嘉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平安财保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6)粤0306民初21885号民事判决书对第一项、二项中针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多赔偿不合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2134.7元,并依法改判;二、请求依法判令各方合理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等费用。被上诉人阮灿钦、杨永青、阮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温伟权、胡志海、福建浩嘉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未到庭答辩。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争议事项为原审第五大项第2小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其他事项,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被扶养人阮灿钦按常理应有退休工资,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关于阮灿钦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37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来源: